2015年2月24日 星期二

文匯報 2015-02-24 (Tue) A27 文匯副刊 - 藝評:淺淡純藝術 之 展覽場地(下)


文匯報 2015-02-24 (Tue) A27 文匯副刊 - 藝評:淺淡純藝術 之 展覽場地(下)
http://paper.wenweipo.com/2015/02/24/OT1502240002.htm

當展場是指向任何一個地方的時候,可以有兩個指向,一是指作品能夠在任何地方展出,在周邊的東西影響下仍能夠獨立地展出;而另一個可能其實是指作品只能夠在那些特定的地方,才能發揮到或是表達到作品中的概念,如場域特定藝術(site-specific)和地景藝術(Land art)的作品。在場地要求上,基本是沒有任何的要求,作品所需要的就是裝置在這個地方,因為場地的現狀才是作品所需要的東西,所以用作展出的某些展覽場地是個性極強或是象徵意義較大的地方。
在以上的展覽場地中,已經就作品相對的類別作出簡單的關係連結。但這一點亦可說成作品和場地是絕對地沒有關係,因為場地只是一個作為存放作品的空間而已,除了場域特定藝術(site-specific)和地景藝術(Land art),大多數的作品都會自行隔離任何展場的個性,避免作品受到場地影響而另加了其他解讀意思或是使觀眾誤讀內容,所以不時會見到作品裝置在白色的底坐上或是白色的牆上,用意就是隔離關係。
另一方面,展覽場地的配置和空間有不同的關係,間接影響藝術家或是策展人在展覽場地上的報置。因為某些類別的作品,場地必須具備某些事項,才能配合到作品的展示狀態,如必須有電力供應、空間能否阻擋光源等等。不同的作品類別有不同的要求,所以展覽場地和場地配置有不可缺少的關係,這些元素都可以影響到放置作品的決定。
在香港能尋找到什麼樣展覽場地?
當知道了在純藝術中的展覽場地是什麼以及作品跟展覽場地的關係後,把這些想法投放在香港,我們在香港又能尋找到什麼樣的展覽場地呢?
基本上,上文中提到的展覽場地或空間,都能在香港找到,在不同的政府部門、藝術團體、商業機構或私人地方可以找到,雖然展覽場地不難找到,但是當中有不同的使用要求或條件限制,如政府部門可能需要經過申請及審批後,滿足到他們的條件後才能使用他們的場地,而藝術團體的場地可能已經安排了該團體的展覽而不對外租用,至於私營機構可能需要完整的計劃書或合作建議等等(其實這一個話題已經走到了藝術行政的討論上)。
而不同的展覽場地,都可能因為這些場地自身的問題或缺陷,在其中裝置不同媒介的作品時,會有不同的限制,或是要求展覽人士滿足到某些要求才能裝置其作品,如不少展覽場地對作品裝置的第一條件就是在拆卸作品後,能夠把場地還原。
除了這些基本場地本身的問題外,場地本身的間隔亦是另一件需要考慮的事,這不是對單一作品的影響,而是影響到整個場地在展示作品次序的流程,雖然改動現有的結構是不可能,但這就正好是考驗藝術家或策展人在展覽場地和作品之間進行平衡的時刻--由作品安放的位置,以至到作品裝置的模式,最後到如何控制整個展覽中,觀眾對作品的觀看流程--透過作品的某些特色和作品的安置流程,呈現出某一些狀態或是突顯某一種內容。
展覽期的限制
以上的展覽場地或空間,雖然有不同的條件限制,但是有一樣困難的元素卻是共有,那就是可用時間,亦即展覽期。
一般在香港的純藝術(fine art)展覽中,筆者不時見到只數星期,甚至只有數天的展覽,對於觀眾來說,這可能只是限制了他們觀看的時間,但對於藝術家或是策展人來說,這亦是另一個牽連甚廣但重要的元素,因為當中包括了展覽場地的租用時間、租金、作品的裝置和拆卸時間。在一個展覽當中,如果展覽期只有五天,那麼租用的時間可能只有六至八天,展期前後的裝置和拆卸時間最多可能只有約一天,在這一種壓縮時間的工序下,會否有所影響,筆者現不加以討論,留待下一次有機會時再淺談這兩個問題。
藝術家的工作就是創作,透過展覽場地把某一種概念透過作品呈現出來,場地的限制固然是藝術家們需要解決的問題,但筆者深信,雖然作品在展出前後都有不同的準備工作需要解決,但為了呈現出作品的最好狀態,不論是作品內在或是外在的問題,都是藝術家們在展覽作品時首要解決的事項。文:謝諾麟